微信里关于劳动合同内容聊天记录,能视为劳动合同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6 13:24) 点击:15 |
如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方式不再局限于面谈、座机交流,可能还涉及QQ、微信、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的使用。那么,双方在社交软件上约定了诸如试用期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内容,是否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微信里关于劳动合同内容聊天记录,能视为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入职登记表等方式,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微信作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亦属于书面形式范畴。实践中已有多类案例支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书面合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亦认可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方式不再局限于过去的面谈、座机交流,可能还涉及QQ、微信、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其他文件同样可以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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