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凹陷引发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要担责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7 14:07) 点击:26 |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如果道路维护管理存在缺陷是事故原因或者原因之一的,道路管理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路面凹陷引发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担责。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涉及两种连续性因果关系,即道路瑕疵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道路管理者只对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管理维护缺陷承担责任。因此,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是判断道路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的重点。 法院应结合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亲自至现场进行查看,运用日常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等多种手段,对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综合性判断,而不能机械照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考量直接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道路管理者对法定义务与技术规范的履行程度、产生危险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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